一方下落不明,法院判決變更撫養
近日,沙湖法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變更撫養權的案件。
據介紹,張某與邵某于2011年8月登記結婚,2012年1月生育女兒張某某,2012年12月雙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,協議約定女兒由張某撫養,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。離婚后,女兒張某某由張某帶到其家中由其父母照顧,張某于2013年11月外出后下落不明,音訊全無。張某父母到處尋找張某下落未果,報公安機關處理。2017年7月,邵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,張某某由其撫養,不要求張某給付撫養費。邵某認為,張某下落不明,女兒由其爺爺奶奶照顧,其一直沒有履行撫養義務。現在張某的父母年事已高,沒有能力照顧孫女,現在女兒快六歲,正處于成長受教育的年齡,邵某在深圳居住,有著良好的教育環境,女兒在其身邊更利于女兒的身心成長。
法官審理認為,張某離婚后下落不明,女兒一直由其父母照顧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,在未成年的父母有監護能力且未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況下,祖父母沒有撫養孫子女的義務。因此,爺爺奶奶對于孫子女是不具有撫養義務的。考慮到小孩現在的年齡,正處于成長受教育的關鍵時期,由其父母陪同成長,更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,張某的父母也同意小孩由其母親邵某撫養。
綜上,法院依法作出判決,張某某由邵某撫養,法院向張某公告送達判決書,同時給張某的父母送達一份。(本網記者 郭閃 通訊員 王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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